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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管理中的“集体连坐”之误

作者:董湘娥    文章来源:《教书育人•校长参考》2007年第12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7

 

 “连坐”是中国古代因一个人犯法而使有一定关系的人(如亲属、邻里或主管者等)连带受刑的制度,即一个人犯法,与其有关系的人都要同刑。“连坐”之法起源于商鞅,延续了两千多年,是封建统治者用来束缚民众,维护统治的一种手段。在现代的学校、班级管理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集体连坐”式管理的现象。

    
    
案例一:某校设立无人监考考场,尝试“诚信考试”。同时与高度信任对等的是严格的惩罚机制:当发现无人监考考场中有舞弊行为时,将取消该班级所有同学的成绩,对全班同学实行连带责任,且下个学期该班级不得申请免监考试。


    
案例二:某班主任为了让同学之间能互相督促,共同进步,将班级划分了若干个小组。如果小组成员中一人有问题,其他人将连带受罚,一起罚站或抄写课文50遍以上。

    
    
案例三:某班主任召开“差生”家长会,家长们坐在孩子的座位上,忐忑不安地等待老师点名批评和“训斥”。没给班级做过贡献的家长只能坐在教室的后排。
    
    
案例四:上课时,某个同学不遵守纪律,老师批评时,他不但不接受,反而顶撞老师,该老师十分生气,拿起课本和教案摔门而去,让学生“自习”。“连坐”式的教育管理方式,是一种能够有效强化学生良好行为、消除学生不良行为的行为矫正程序,其理论假设是:当班集体能否受到奖励,取决于每个学生的行为而不是个别人的表现时,集体成员将会彼此鼓励、相互监督,以使集体获得奖励,这就促使同伴由支持不良行为转变为反对不良行为。上面的四个案例表现出来的“连坐”管理都希望能够营造出这样的氛围:任何一个学生的不良行为都会令整个班级蒙羞,这样敦促、监督班级成员遵守纪律,努力学习的将不再是教师一个“孤家寡人”而是整个班级甚至家庭的力量,自然也比教师的监督更有力。应该说学校管理者和班主任运用“连坐”式的管理模式的出发点无可非议,有时也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产生的负面影响会很大,既不符合现代“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又有悖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连坐”制度应用在学校管理上,体现了教育管理方式上的简单粗暴,缺乏教育管理的智慧。
    
    
文中的案例一、案例二是一种“显性的连坐”管理形式。“一人考试作弊或有问题,全班一起受罚”,这不但没有任何权威的管理理论依据,更没有法律根据,这是在急功近利的管理思想下产生的怪胎,也是一种将责任和责任追究泛化的现象,严重侵犯无辜学生的正当权益。从法律的角度讲,是谁的过错就应该追究谁的责任,而不应株连其他同学,再说学生之间不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相应的就不应该有什么连带责任,把“一人有责”变成“人人有责”或“多人担责”,实际上是教育管理者在管理上的一种投机取巧行为,是对管理权的一种滥用,这不仅不会使受惩处者和其他学生心服口服,也容易在学生当中制造矛盾,造成师生关系的对立,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是变相减轻了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与现代社会强调个人责任的理念背道而驰,是一种忽视学生基本权利的做法。

      
    
文中的案例三、案例四是一种“隐性的连坐”管理形式,“连坐”的对象和方式发生了转移。案例三中的“连坐”建立在血缘的基础上,家长卷入其中,案例四中的“连坐”以管理特权为保障,出现消极管理的行为。学生出问题,家长挨训斥,把家长进行人为的分类,学校管理者,班主任有这样的权力吗?在学生的教育问题上与家长沟通,交流是十分必要的,但这种“差生惹祸,家长受罪”的管理在本质上是把本来应该由学校老师方面承担的管理成本转嫁给家长,其背后也反映出不容忽视的歧视“差生”现象。案例四中的老师“摔门而去”看起来很潇洒,但用此种办法对待学生完全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学生的成绩、品格有好有劣,因为某个学生的不良品行,就“罢课”,这不仅是对那些成绩和品行优秀的学生不公平,甚至有可能会潜在地影响学生处理问题的方式,甚至他们的前途和未来。对老师来说,这也是一种懒惰和逃避责任的行为。


    
学校管理的最终目的是培养人、引导人、鼓舞人、感染人,当个别学生出了问题之后,学校管理者只想通过“连坐”这种不分青红皂白的管理方式将个人责任束缚于对集体荣誉的敬畏上,从而想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是不可能实现的。学校、班级的管理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和风细雨的教育,不应简单粗暴地采取“连坐”的方法来压制。这不仅需要教师提高自身素质,特别是加强品格、感情、知识、能力的修养,更需要学校管理者学会管理的艺术,最好尽量运用激励的管理艺术,少用或者不用限制性,连带式的管理措施,只有这样,学校、班级管理才更加规范、有序,才会有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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